要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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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債公司在我國通常不合法,其存在和運營違反多項法律法規,債權人應通過合法途徑追討要債務。
產品介紹
討債公司(要債公司)在我國通常不合法,其存在和運營違反多項法律法規,債權人應通過合法途徑追討要債務。以下是對討債公司的詳細分析:
一、法律定性
非法性:多次發文禁止討債公司。1993年,工商總局發布通知,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注冊;1995年,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討債公司;2000年,經貿委、公安部、工商總局又聯合下發文件,再次明令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
違法手段:討債公司常采用非法的拘禁、恐嚇、威脅、故意傷害債務人等手段討要債,這些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是違法行為。
二、非法性原因
擾亂社會秩序:討債公司的存在擾亂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會治安。
助長非法活動:討債公司助長了地下非法討要債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缺乏法律保障:債權人和討債公司簽訂的“討要債協議”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對于討債公司的行為基本上是無法控制的,討債公司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很容易采用威脅、騷擾、敲詐、綁架等手段討要債,情節嚴重的,債權人甚至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的“共犯”,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債權失控風險:討債公司可能存在空殼公司、冒充身份、卷款逃跑等問題,導致債權人債權失控。
非法取證影響債權實現:討債公司往往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往往出現非法取證的情況,這樣可能會導致本來合法的債權在訴訟中因為證據的瑕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合法替代方案
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債務糾紛,這是直接、經濟的解決方式。
調解法:債權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并經調解達成協議。
仲裁法:仲裁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訴訟途徑解決:對于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支付令等程序,可以快速有效地解決債務糾紛。例如,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